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银川市“科技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且保持一定研发投入强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银川市登记注册成立,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或3件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4件以上著作权)。
第四条 申请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确认的企业,需自行登录银川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简称“银科创”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表》并上传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扫描件(未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3、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
4、银川市科技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由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银科创”平台系统中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不良信用记录审核)并添加初审意见。
第六条 银川市科技局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网上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即被确认为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登录“银科创”平台下载电子证书和电子身份码。
第七条 通过确认的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科技创新券补贴标准上浮到70%,单笔交易补贴最高限额上调为8万,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上调为30万。
2、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用于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关联交易除外),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30%,单笔交易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给予补助。
3、同等条件下,在申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4、优先享受银川市“研发贷”等信贷资金的支持;
5、在人才团队、技术转移、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2款完成有效发明专利交易的,发明专利转让方兑现科技创新券时,应首先登录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填写《银川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扫描并上传以下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1、交易双方签订的专利权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用于确认上述交易的支付凭证;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4、银川市科技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登录“银科创”平台填报《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年度信息统计表》。市科技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取消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资格并暂停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1、填报资料不真实;
2、上年无研发投入或者专利失效;
3、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填报《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4、银川市科技局认为其它应取消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资格的情况;
第十条 经确认的银川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如存在套取资金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确认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各类科技奖励资金,该企业终身不得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终身不得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申请确认条件中要求的知识产权必须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持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2款中有效发明专利交易应与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密切相关,同一发明专利多次交易只补助一次。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依据《关于印发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科发[2017]9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