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2018-0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培育和确认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增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小巨人企业”),集中优质资源给予重点支持,为全市的科技创新及经济增长增添新的动力和长远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
第三条  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一年一确认,三年一复审。
第二章 确认条件
第四条  确认为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1、在银川市登记注册成立,无信用不良记录。
2、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6%;
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4%;
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3%;
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
3、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4、2年企业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至少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得有效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 或著作权8件以上
第三章  确认流程
第五条  企业申请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确认时,需自行登录银川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简称“银科创”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表并上传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扫描件(未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2、第四条第2、3款所要求的企业近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交上年R&D统计报表(107-1、107-2表);
3、专利权或著作权证书以及注册商标的扫描件
4银川市科技局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银科创”平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不良信用审核)并添加初审意见
第七条  由银川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网上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并颁发“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确认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科技创新券补贴标准上浮到70%,单笔交易最高限额上调至10万,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上调为50
3、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用于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关联交易除外),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30%,单笔交易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
4、对购买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生产的经确认的银川市高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由卖方登录“银科创”平台提交相关资料,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按实际销售额的1%给予买方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5优先享受银川市“研发贷”等信贷资金支持
6、同等条件下,在申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7、在人才团队、技术转移、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3款完成有效发明专利交易的,发明专利转让方兑现科技创新券时,应首先登录银川市创新券管理平台填写《银川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扫描并上传以下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1、交易双方签订的专利权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用于确认上述交易的支付凭证;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4银川市科技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动态管理
  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1月31日前须在“银科创”平台填写《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企业信息年度报表》,由银川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报表审核不合格(达不到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有关要求)的企业进行警告,并暂停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对连续两个年度报表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并追回奖励。
  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依照本办法在“银科创”平台重新提交资料,复审企业资格复审通过不再给与确认奖励。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经确认的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如存在套取资金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确认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各类科技奖励资金,该企业终身不得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终身不得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中第八条第3款中有效发明专利交易应与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密切相关,同一发明专利多次交易只补助一次。
第十  本办法中第八条第3款中关联交易释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认定
第十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依据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第十  银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与各园区要加大对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引导和跟踪服务力度,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引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